CIQ检验规定及执行中存在的不足
出口低压电器由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依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法定检验产品对其实施强制性检验。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在每批产品出口前向企业所在地检验机构申报检验。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标准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依据,对产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安全性能实施检验。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对生产企业的生产、检测、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出口产品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成品、包装、标志等进行抽查检验。《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出口低压电器质量控制的覆盖和依据是严密的。现行的SN检验规程及现行的监督方式无法很好地达到《商检法》的要求,无法很好地完成实施条例赋予的检验监管任务。也就是说,《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执法要求,在具体执行操作中存在问题。表现在:
SN规程是理想化状态下的执行
SN规程要求企业提供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但我们无法判定两者是否相符(包括结构、材料)。在这种情况下,SN规程所进行的常规项目和出厂抽样项目的检测便失去了原有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