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qflp基金公司如何注册?(外商投资股权类注册)
江门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类企业集聚发展试点工作指引(试行)
一、总体原则
按照“政府指导、行业自律、风险可控”的原则,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江门集聚发展。
(一)做好政府指导。由市县两级金融工作部门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运营加强指导和协调,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将风险防控从事后前移至事前,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江门市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金融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江门市中心支局、滨江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江门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试点范围为在人才岛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二)强化行业自律。我市对股权投资市场实行行业自律管理,适时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作用,由行业协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则。
(三)确保风险可控。完善风险监测预警、化解处置工作机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监管科技,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持续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对于风险隐患实现“打早打小”,防止以股权投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登记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
本工作指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本工作指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以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范围表述为“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
本工作指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经领导小组认定,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范围表述为“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使用规范性表述的企业名称和营业范围。根据《****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2006〕81 号)第八条、《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
〔2014〕314 号)**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币种可为人民币或外币,不设*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限制,在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无限制。(具体以工商部门要求为准,所需材
(二)为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环节应基本满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展改革部门相关登记备案条件,由各区金融工作部门与拟设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强对接沟通,参照登记备案要求指导企业做好筹建相关工作,并在设立后强化属地管理。
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经营运作
(一)采用公司制作为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 号)的规定在商务部门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备案。
(二)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05 号)第七条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具体材料流程以相关部门要求为准,可参考附件 3)
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令第 105 号第八条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具体材料流程以相关部门要求为准,可参考附件 4)。如属于创业投资企业,应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9 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如属于国家、省、市、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应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
(三)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出资币种为外币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和支付手续。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所得资金和经营利润等,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币汇出。
(五)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管理要求,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发起设立并管理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及与其相关的业务,不能从事与股权(创业)投资无关的业务。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应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得投资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限制类领域应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政策
参照《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促进基金和证券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实施。五、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风险防控
(一)市县(区)两级金融工作部门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强管理,督促并引导企业规范运作,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防范打击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自觉接受属地金融工作部门的监管,配合提供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对外投资(退出)合同、银行流水等材料进行存证,属地金融工作部门对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对于监测发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超范围经营、未依法完成登记备案手续、被投资企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等情报应及时向市金融局报告。
(三)属地金融工作部门应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风险处置化解工作。属地金融工作部门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风险防控工作成效,将作为年度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行业协会应加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功能,督促引导会员规范运作、合法经营,对于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则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采取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市金融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