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进口I&IⅢ类医疗器械注册
更新:2024-06-12 07:00 编号:19523804 发布IP:183.17.229.112 浏览:16次- 发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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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六道16号泰邦科技大厦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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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第五十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注册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良事件监测以及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涉及受托生产企业相关情况的,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涉及注册人相关情况的,应当由注册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人开展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信息沟通,实现监管有效衔接。
第五十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跨区域开展检查的,可以采取联合检查、委托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八条 跨区域检查中发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将检查以及整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受托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涉及注册人的,应当通报注册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存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注册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研判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注册人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涉及受托生产企业的,应当通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或者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五十九条 在跨区域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进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需要跨区域进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会同相关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调查,也可以出具协助调查函商请相关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
第六十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在同一设区的市,需要依法按照职责开展跨区域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的,参照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成立日期 | 2011年09月23日 | ||
法定代表人 | 郭一凡 | ||
注册资本 | 1000 | ||
主营产品 | 化妆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备案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化妆品、食品和保健品、电子电器、玩具、纺织产品的开发技术咨询;国内贸易;网上从事商贸活动;经营进出口;化妆品、电子电器产品、儿童母婴用品、食品和保健品的信息咨询服务;化妆品、电子电器产品的进出口许可申报咨询服务;进出口产品合规检测认证的咨询服务;化妆品研发、婴幼儿产品开发;产品质量计量安全的技术咨询;生物技术推广应用;互联网技术推广应用的信息咨询;消毒产品,抗抑菌产品,消毒器械的开发和技术咨询、检测和备案注册服务;医疗器械销售;医疗器械的开发技术、备案和注册咨询专业服务 | ||
公司简介 | 深圳市综普产品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产品备案申报和测试认证咨询服务机构。目前核心业务涉及化妆品、消毒类产品、医疗器械的国内外法规符合性咨询和测试认证申报代理。公司业务始于2010年,并于2011年成立于中国具有经济活力,和创新精神的深圳经济特区,目前在广州、上海设立分公司,北京设立办事机构。10年多来,公司始终坚持“传递价值,高效服务”的宗旨,积极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测试、备案、申报,及相关法规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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