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办者资格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学校人员配置
1、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或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gaoji)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gaoji)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3)教师: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①理论教师: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gaoji工以上职业资格,持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省人社厅颁发的省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
②实操教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gaoji工以上职业资格,持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由省人社厅颁发的省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三)办学经费、资产和财务要求
1、办学经费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费来源要保证稳定、可靠。
2、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租用的校舍、场地、设施等不能算固定资产。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3、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四)办学规模、场所、设施、设备条件
1、办学规模:
2、办学场所:必须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办公用房,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1)理论教室:应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2)实操教室: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有充足的实习工位,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3)住宿场所:招收住校学生的学校,其食宿场所应满足人员所需、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设施、设备: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