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章程、制度及教学材料
1、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
2、管理制度: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3、教学材料: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制的《国家职业标准汇编》要求。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六)办学组织与活动
1、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当由学校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字号和职业培训学校三部分组成。
即:江门市蓬江区XX职业培训学校。
民办学校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2、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办学许可证》及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它组织或个人;不得与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及技能鉴定机构联合办学;不得以合作办学等形式实施学历教育。
3、民办学校重大事项的决定须经理事会、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具体内容为:(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4、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发布前应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5、民办学校可自主聘任教师、职员,聘任的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及时做好如下材料的备案: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7、民办学校进行分立、合并或变更举办者、法人代表,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变更名称、培训层次、培训类别的,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修改章程的,应当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告。
8、民办学校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9、实行评估退出机制。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工作,评估合格的学校,请及时到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民办培训学校存在下列(1)至(8)情况之一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督促认真逐项整改,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问题仍突出、情况严重的,依法取消办学资格,收回《办学许可证》;存在下列情况(10)至(12)的,撤销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资质。
①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领导班子、组织机构不健全;
②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
③教师队伍不稳定、教师配备不足,落实《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不到位;
④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审批备案,办学相关证件过期;
⑤超批准范围培训和鉴定;
⑥招生广告未备案;
⑦未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⑧档案工作重视不够;
⑨在培训过程引起三次以上投诉;
⑩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
?连续两年培训人数累计不到200人的;
?连续两年领取职业资格证不少于100人(含初中高\级及以上证书)
10、违规违法处置。民办培训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